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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年01月10日 


各区市县农发(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机)局、财政局,保税区社管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2015-2017年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5年4月30日


大连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选择粮油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实行机敞开补贴;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益;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二、实施范围、原则及项目资金计划、指标下达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农牧业县(场)。每年,综合考虑各区市县(先导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情况、县级上报备案的往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拨付我市补贴资金情况及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县级下达当年全市农机补贴项目资金计划。补贴项目计划包括:
(一)国家农机补贴项目计划,具体含两部分
1.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计划。
2.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项目计划。2015年起,我市已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范围。依据农办财〔2015〕6号文件,“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因此,就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市级除安排一部分资金计划用于上述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外,还将统筹预留不超过15%的资金计划,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我市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计划
此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具体由农委结合对县级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考评情况,按“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计划的2%+基础工作补助1万元-绩效考核扣除额”分配。
根据全市农机补贴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提前下达资金指标,并抄送市农委。
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市按照辽宁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实施补贴,共分11大类36个小类89个品目。具体补贴机具详见《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市无自选品目的机具)。年度内补贴品目要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范围。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机具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市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全市补贴标准必须统一严格执行《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四、补贴对象及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年度内,个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经销商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补贴操作程序
全市范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本着便民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提倡各地实行定时定点、带机申请、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户口所在地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鼓励企业与购机者自主议价)。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机打),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打印《供货核实表》交购机者,并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鼓励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办理上述业务流程,逐步实现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为3年。
允许跨县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30日内,须携带所购机具、供货核实表、身份证(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一卡通”原件和关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补贴受理部门(含乡镇农机站,具体在县或乡镇由各县自行确定。下同)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按牌证照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按规定在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并提供受理通知书),同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见附件1)。购机者超过30天(已购机发票为准)不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没完成现场核实机具的,视作放弃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已录入补贴系统的补贴信息自动作废。
(三)受理申请和核实机具。补贴受理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按要求及时将购机者基本情况和补贴机具信息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及补贴资金核查等工作。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具体按当地政府职责分工有关要求执行。
按照机具核实相关规定,开展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继续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已完成牌证登记的农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县级农机部门结合实际可设立一个或多个新购置补贴机具的核实点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必须将核实点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向社会公开。
(四)资格确定。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要的情况下,可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重点机具补贴,及时采取“先到先补”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五)进行公示。经资料、机具审核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当场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购机者(见附件2),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六)资金兑付。经资格确定、机具核实和公示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管理部门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将兑付结果通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做好购机补贴材料归档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应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通力合作,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季度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季度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农机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方案须经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作物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 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政策的新规定和新变化、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范围、办理程序等。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有关要求
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方案。于5月8日前分别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要认真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含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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