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保社发〔2016〕44 号
关于做好保税区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农机站、财政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6〕85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农发〔2015〕96号)要求,围绕“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总体思路,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敞开补贴
2016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继续按照《大连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执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对象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的补贴方式不变。根据我区实际,以绿色生态为导向,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以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所需机具和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具为补贴重点。按照辽宁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实施补贴,共分10大类26个小类57个品目(详见附件3),我区无自选品目的机具。对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全部敞开补贴。
二、优化流程,突出便民
全面启用2016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的要求,2016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除去经销商录入购机者信息环节,由区级农机部门负责录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购买户籍所在地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鼓励购机者与供货单位自主议价),并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和机具名称、型号、中央补贴额、实际销售价格、发动机号、购买人等信息。允许跨县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二)机具核实。购机者在购机后30日内,须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和关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以及区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籍所在地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指定地点接受补贴机具核实。购机者超过30天(以购机发票为准)不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没有完成现场核实机具的,视作放弃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
(三)申请受理。核实无误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现场受理补贴申请,做好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等工作。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将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且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系统打印)。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不受理原因。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留存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须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
(四)补贴公示。经相关资料、机具核实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定期将已核实的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同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一卡通”中。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各街道要根据《大连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年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突出政策性和可操作性,确定监督检查、机具核实、投诉处理、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经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购机者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产销企业因销售非补贴范围产品或产品补贴额与发票备注内容不一致,导致不能办理补贴的由产销企业承担一切责任;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及配置的一致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负责。县级农机部门应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和管理,创新政策宣传方式,运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补贴政策新变化、新要求。要细化补贴操作流程,提出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确保购机者方便快捷申请补贴,并畅通政策咨询和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街道农机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做好查处信息公开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农机产销企业,及时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在掌握详细资料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农机企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明确事项,按照《大连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 1. 保税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2. XX县(区、区)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3. 2015-2017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6年调整)
大连保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大连保税区财政局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
大连保税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政策宣传
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向所辖区域内农民宣传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农业部、财政部及我区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等新政策和规章制度,让农民充分了解、掌握相关政策。 |
↓ 自主购机 |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户口所在地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鼓励企业与购机者自主议价)。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机打),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 |
↓ 机具核实 |
购机者购机后30天内,须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一卡通”原件,关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补贴受理部门(含乡镇农机站,具体在县或乡镇由各县自行确定。下同)申请机具核实,同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
↓ 受理申请 |
补贴受理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按要求及时将购机者基本情况和补贴机具信息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系统,并完成购机发票扫描录入程序,进行资格确定。 |
↓ 进行公示 |
经资料、机具审核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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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补贴 |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按季度底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送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
↓ 建立档案 |
各县区区农机部门对结算后的购机者购买的农机具,按要求建立补贴机具档案。 |
附件2
大连保税区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大连保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街道农机管理站):
本人承诺真实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与供货企业协商解决,依法依规维权。保证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绝不顶替他人购买国家补贴机具,绝不与不法人员串通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按规定办理牌证、喷涂机具编号、人机合影等手续。如违反以上承诺事项,本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2015-2017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6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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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品 目 |
1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旋耕机 |
2 |
深松机 |
3 |
翻转犁 |
4 |
耕整机(水田、旱田) |
5 |
联合整地机 |
6 |
田园管理机 |
7 |
微耕机 |
8 |
整地机械 |
灭茬机 |
9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10 |
起垄机 |
11 |
圆盘耙 |
12 |
驱动耙 |
13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穴播机 |
14 |
免耕播种机 |
15 |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16 |
栽植机械 |
水稻插秧机 |
17 |
育苗机械设备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18 |
地膜机械 |
残膜回收机 |
19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喷杆式喷雾机 (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20 |
中耕机械 |
中耕机 |
21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22 |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23 |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24 |
玉米收获机械 |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
25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
26 |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
27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28 |
捡拾压捆机 |
29 |
搂草机 |
30 |
压捆机 |
31 |
割草机 |
32 |
饲草裹包机 |
33 |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34 |
高杆作物割晒机 |
35 |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36 |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
花生收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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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品 目 |
37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干燥机械 |
粮食烘干机 |
38 |
剥壳(去皮)机械 |
花生脱壳机 |
39 |
清选机械 |
粮食清选机 |
40 |
脱粒机械 |
玉米脱粒机 |
41 |
仓储机械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42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
43 |
履带式拖拉机 |
44 |
手扶拖拉机 |
45 |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畜牧饲养机械 |
孵化机 |
46 |
饲料(草)加工 机械设备 |
揉丝机 |
47 |
饲料混合机 |
48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49 |
青贮切碎机 |
50 |
饲料粉碎机 |
51 |
饲料搅拌机 |
52 |
压块机 |
53 |
铡草机 |
54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分级机 |
55 |
排灌机械 |
喷灌机械设备 |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
56 |
其它机械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57 |
精准农业设备 |
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
大连保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