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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年11月25日 


长海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流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是否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镇农机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和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依据: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农机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核验流程:

购机者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购机发票原件、购机合格证原件、农民一卡通(折)原件、实行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和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人机合影照片及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属户口所在镇补贴受理部门核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四)购置时间在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验产品,由2人或2人以上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异议。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农机购置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镇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和核验工作。核验结果确认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五条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流程由长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长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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