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发(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局、财政局,保税区社管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和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2018-2020年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和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敞开范围内机具补贴,推进普惠共享;提升农机作业质量,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我市按照《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实施补贴。2018-2020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共11类24小类45个品目(详见附件1)。各区市县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执行辽宁省补贴标准,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2019年始,对打捆机不再进行累加补贴。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各区市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各区市县,由各区市县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区市县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指标。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操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机打),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或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卡(帐)号和关于其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它材料,同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见附件2)。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年度内,个人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请受理和机具核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工作。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并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供受理证明材料(盖章报表或照片等)。
(五)资格确定。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六)进行公示。经资料、机具审核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当场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购机者(系统生成),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七)补贴资金兑付。经机具核实、资格确定和公示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按季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管理部门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按季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将兑付结果通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做好购机补贴材料归档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工作规划和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方案制定和补贴资金分配调剂工作。要强化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指导,督促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测算、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和购机需求做好补贴资金测算工作;制定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备案;做好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
系统,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者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政策的新规定和新变化、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范围、办理程序等,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格式参见附件3)。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区市县延伸。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七、有关要求
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方案。于6月12日前分别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要认真开展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含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附件:1.2018-2020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Ⅹ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
3.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
者信息表;
4.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附件1
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24小类、45个品目)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品 目 |
备 注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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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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铧式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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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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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地机械 |
灭茬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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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垄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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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盘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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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整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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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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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穴播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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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耕播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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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茎作物播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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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植机械 |
水稻插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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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机械设备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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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肥机械 |
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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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喷杆喷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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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耕机械 |
田园管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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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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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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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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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收获机械 |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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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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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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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压)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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搂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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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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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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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收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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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后处理机械 |
干燥机械 |
谷物烘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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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选机械 |
粮食清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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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粒机械 |
玉米脱粒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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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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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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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机械 |
饲养机械 |
孵化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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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揉丝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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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混合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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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饲料压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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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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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膨化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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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分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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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壳(去皮)机械 |
花生脱壳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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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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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平地机械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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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机械 |
其它机械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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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Ⅹ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县农机局(或乡镇农机站):
本人承诺真实购买国家补贴机具,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保证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绝不顶替他人购买国家补贴机具,绝不与不法人员串通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按规定办理牌证、喷涂机具编号、人机合影等手续。如违反以上承诺事项,本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金额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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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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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含农户、合作社等所有补贴对象。
附件4
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政策宣传
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向所辖区域内农民宣传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农业部、财政部及我市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等新政策和规章制度,让农民充分了解、掌握相关政策。 |
↓ 自主购机 |
补贴对象到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议价购机。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机打),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 |
↓ 申请补贴 |
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含乡镇农机站,具体在县或乡镇由各县自行确定。下同)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事项。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或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卡(帐)号和关于其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它材料,同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
↓ 申请受理、机具核验、资格确定 |
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对购机者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按要求及时将购机者基本情况和补贴机具信息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系统,并完成购机发票扫描录入程序。定时定点开展机具核验,进行资格确定。 |
↓ 进行公示 |
经资料、机具核验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
↓ 补贴资金兑付 |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按季度将补贴资金通过卡(帐)号发放到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通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
↓ 建立档案 |
各区市县农机部门对结算后的购机者购买的农机具,按要求建立补贴机具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