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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证)、机具核验、违规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全市内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本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证)、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证)、机具核验、违规处理等多个环节异常情况,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施其责。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异常情况,主要包括:(一)经过鉴定(认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失效;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变更。(三)经过鉴定(认证)产品结构型式发现变化;或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鉴定大纲允许变化的范围。(四)经过鉴定(认证)产品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五)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六)经过鉴定(认证)产品上未粘贴标志或标志格式不符合规定。

第六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监督检查等活动中识别异常情况。

第七条 对识别出第五条(六)描述的异常情况的产品,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在15日内限期改正,并将存在问题和改正结果及时向上级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部门报告。对识别出其它异常情况的产品,及时向相应部门报告。

第八条 县级农机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铭牌照片不一致、不规范的,应及时向市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九条 县级农机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外观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机具照片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条 县级农机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享受补贴的机具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该型号机具配置不一致,应及时向市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农机部门发现补贴机具,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出现短时间内集中抢购某种机具时,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摸清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市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级农机部门如发现以上五种情况,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这些违规风险,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十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参与者。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存在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以及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异常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处理后,发现违规行为在全市普遍存在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在其他省也存在类似的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十八条 对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专栏、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违规问题的联动查处,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管理权限,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告上一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大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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