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核验流程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发(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局:
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健全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更好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市农委制定了《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流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是否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县级农机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依据: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农机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核验流程:
购机者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购机发票原件、购机合格证原件、农民一卡通(折)原件和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人机合影照片到所属户口所在地补贴受理部门(含乡镇农机站,具体在区市县或乡镇街道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以下同)核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购置发票是全额销售发票(机打),发票上注明生产企业、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并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供受理证明材料(盖章报表或照片等)。
(五)购置时间在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验产品,由2人或2人以上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异议。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购机行为规范承诺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五条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