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及信箱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受理电话:0411-83689270信箱:284537321@qq.com
  •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0411-83689270信箱:284537321@qq.com
  • 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电话:0411-83689270信箱:284537321@qq.com
  • 受理单位: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区公开电话
 

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年04月10日 


大农发[2012]41号

各区市县农发(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机)局、财政局,保税区、花园口经济区社管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2012年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农业机械 补贴 方案 通知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大连市2012年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和《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扶优扶强,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具,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资金分配原则

  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据需求,注重绩效”的原则,根据市政府2012年农机化发展重点,优先对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所需机械实行购置补贴,全力推进水稻全程机械化,提高玉米机收水平。综合考虑各区市县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2012年,我市继续按照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确定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详见《辽宁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区市县农机化主  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年度内补贴品目数量要保持一致。

  (二)补贴机具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我市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20万元。

  四、补贴对象及经销商确定

  (一)补贴对象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数量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并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实行优先补贴。

  (二)经销商确定

  销售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我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后报市农委,由市农委统一向社会公布,供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置农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落实责任制。市与各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二是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市农机主管部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对区市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县要成立由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管。四是强化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各区市县农机部门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必须由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同时报市农委备案。五是保障工作经费。市财政局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及建立信息档案等工作开展。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及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且无异议后,区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给购机者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者。购机者购买价值较低的机具时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严禁乱涨价行为。严禁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购机者的价格不得高于正常销售价格。三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必须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一是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公开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举报电话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同时还要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二是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布。三是在县级政务服务大厅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并公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流程及受益对象等有关信息。四是市农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每半月公布一次区市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相关文件要于签发后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大连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四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农委将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区市县补贴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补贴手续等违规行为,并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区市县在全市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区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对象10%的比例,对补贴对象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及农机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督促和指导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是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相关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一是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二是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构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做好与农机生产、经销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三是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购机者的反映,市农机质量监督站受理购机者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购机者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以保护农民的权益。四是及时报送信息。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分别在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委及市财政局,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将全市实施情况总结后上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六、有关要求

  各区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将下列材料于3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各一式二份)备案。

  1.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农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2.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3.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农机化主管部门上报);

  4.购机后农民使用情况抽查核实办法(财政、农机部门联合上报)。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
 



2016-11-11    历史访问次数:

打印文本     关闭文本

主 办: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运行和维护:大连市农业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