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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流程》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年04月10日 


大农发[2010]81号

各区市县农发(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局,开发区、花园口社管局、财政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农机推广站:

  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农业 机械 补贴 规定 通知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9日印发
 

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使补贴机具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市县、乡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村委会协助,上下协调,齐抓共管。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违反政策规定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和享受补贴政策的购机者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由企业自主推荐的经销商名单,补贴政策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投诉受理,补贴资金审核、结算申报等。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经销商凭补贴协议、发票存根、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及明细表定期向市农委提出结算申请。市农委审核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提交市财政局进行结算。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大连市累加补贴机具核实验收后,由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向市农委提出补贴申请,市农委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农委提出的资金结算和补贴意见进行检查审核,按规定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付给经销商(或农机生产企业),大连市累加补贴款通过一卡(折)通或帐户支付给购机者。

  购买累加补贴机具的购机者,所购买机具已在本地作业且本地存放的,方可申请累加补贴资金。对没在本地作业或不在本地存放,不给予补贴。对享受累加补贴的机具,在次年检查中既不在本地作业又不在本地存放的追回累加补贴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享受大连市财政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享受国家补贴资金。

  第六条 区市县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补贴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补贴受益对象确定与公示,补贴协议签订,对购机者和企业供货情况进行核实、登记、编号、喷字并建立档案,及时汇总上报,农机具使用监管,应急事件上报及本级应该承担的各项工作。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和大连市累加补贴资金的申请,由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对经销商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和农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行文,并于每季末最后一个月10日之前向市农委提出结算申请。

  第七条 乡镇(街道)农机站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补贴申报、机具到位、使用、在位等情况跟踪检查和日常管理以及应急事件上报。

  村委会协助乡镇(街道)农机站负责向村民宣传补贴政策,掌握购机者购买补贴机具使用和在位情况,协助乡镇(街道)对补贴机具实施监管。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九条 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条 政策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目录、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录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宣传工作到位。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补贴申报、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标准、补贴种类、机具发放、结算审核等程序规范,操作环节公开、公平、公正,补贴对象遵循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补贴产品符合补贴目录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等要求,严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质量监督,协调处理质量纠纷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具使用。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所购置的机具在当地进行生产作业,机具在当地存放,严禁倒买倒卖补贴农机具和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乡镇农机站会同村委会在农机作业季节以及补贴资金结算前对实施累加补贴机具逐一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机具在当地作业、在位证明。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和村委会检查证明,在农机作业季节和补贴资金结算前逐一进行复查,形成由检查人员和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作为监督检查和拨付补贴资金依据。

  第十四条 严禁农机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不正当手段促销、套取国家资金等。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大连市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每年组织不少于3次全市性工作检查;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大检查,并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实行倒查追究制。以购机者为基点,按照第三章监管内容逐级、逐项往上查。随机确定调查对象。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十九条 市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组重点检查累加补贴资金所购置的农机具、各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工作是否得力、计划指标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按购机补贴程序进行操作、各环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农民对落实购机补贴政策是否满意、监督检查是否到位、补贴农机具使用状况等。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对所掌握的情况要及时上报,不得漏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一经查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抄送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并暂缓执行或削减当年购机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建议调离本岗位;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索贿、行贿、受贿、套取国家资金和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和乱收费等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

  (1)销售的补贴产品与目录产品不符;
  (2)不按规定进行供货和售后服务,给农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通过不正当手段促销,引导农民购机;
  (4)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
  (5)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经制止拒不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流程

  为明确市及各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农机站以及经销商(生产企业)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补贴工作,使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流程。

  一、政策宣传

  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向所辖区域内农民宣传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等,让农民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补贴农机具种类。

  二、报名申请

  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以下简称购机者或经营组织)到所在乡镇(街道)农机站报名。购机者须亲自办理,不得代办。各乡镇(街道)农机站审查合格后,向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本地购机者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包耕地的外地购机者除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耕地承包证明。经营组织需要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公示补贴对象

  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农机站申报的购机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农机站将确认的购机者名单在所在村进行公示。

  四、签订协议

  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由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定购机补贴协议,购机者亲自到所属县级农机部门进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采集,并与农机部门签定购机补贴协议(微机操作),购机者本人、经销商、区市县农机部门各留存一份。

  五、差额购机

  购机者在有效期内凭补贴协议自主选择经销商,商榷价格。采取“差额购机”的方式购买补贴农机具,向经销商缴纳70%的购机款,并向经销商索取补贴机具全额正规发票,购机者在领取机具后在申请书(由经销商微机操作后打印)签字,本人、经销商和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发票复印件交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存档。

  六、审查核实

  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材料(购机后签字的申请书),就其购买补贴机具品种、型号和价格等进行对照审查和核实。对核实无误的,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印编号。对经销商(或农机生产企业)申报的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和补贴机具明细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核发牌证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民购买的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由本辖区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合格核发牌证。

  八、建立档案

  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购买的农机具验收无误后,建立补贴农机具档案,填报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县级)申请表(附件1-1)及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县级)(附件1-2),上报市农委。

  九、申请结算

  (一)经销商申请

  对农民实行差额购机,国家30%补贴款支付经销商(或农机生产企业)。

  经销商(或农机生产企业)持补贴协议书原件、供货发票存根以及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经销商)申请表(附件2-1)及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经销商)(附件2-2),向市农委提出结算申请 。

  (二)县级农机部门申请

  (1)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经销商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行文,在规定时间内向大连市农委提出结算申请。

  (2)累加补贴资金的申请。大连市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是本级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对购买当年市政府重点推广机具实施的补贴。凡所购置累加补贴机具在本地作业且存放的,购机者可提出累加补贴申请。经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大连市农委提出结算申请。审经审核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各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农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农机购置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财农[2010]358号),对购置累加补贴机具的购机者除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操作外,由个人申报并填写大连市农机购置累加补贴申请表(附件3在乡镇农机管理部门领取)。村委会、乡镇农机站、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购机者个人申请分别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将符合累加补贴条件的购机者由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形成明细表(附件4),向大连市农委提出累加补贴资金申请,并对购机者个人申请表和明细表(一式二份)上报市农委。市农委和财政局将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检查验收。

  十、审核结算

  (一)对经销商的结算。市农委接到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提出的结算申请后,在各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检查审核无误后,市农委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提供的结算申请提交给大连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市财政局进行检查验收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二)大连市累加补贴款对购机者直接结算。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农村信用联社联合印发《关于实行政府涉农个人补贴一卡(折)通财政直接发放的通知》(大财农[2010]349号)要求,对符合累加补贴政策的由市财政局通过农村信用联社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购机者(经营组织)一卡(折)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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