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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2014年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大连市农业机械化办公室 日期:2014年06月10日 


各县市区农发(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机)局、财政局,保税区、花园口经济区社管局、财政局:

  为落实好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2014年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4年6月4日
 
 

 大连市2014年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农牧渔业县(场)。综合考虑各区市县耕地面积、农作物产量、乡村人口数量、果树栽植面积、畜牧饲养量,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确定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保护性耕作示范县适当倾斜。按照上述原则分配中央财政2014年300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其中,庄河市970万元,瓦房店市950万元,普兰店市700万元,普湾新区130万元,旅顺口区95万元,金州新区70万元,花园口经济区40万元,长海县30万元,保税区15万元。
为保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落实,本方案下发后,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前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市县(先导区)。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辽宁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2014年,我市继续按照《辽宁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确定的补贴范围实施补贴,补贴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具体补贴机具详见《辽宁省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我市无自选品目的机具)。年度内补贴品目要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结合我市实际和购机者需求,选择水稻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和玉米联合收获机敞开补贴,满足全市范围内所有购机者的需求。
(二)补贴机具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全市补贴标准必须统一严格执行《辽宁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
四、补贴对象及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因客观原因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经农机部门核实无误后,可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5万元,购置水稻及玉米生产补贴机械产品的每个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其他每个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二)经销商公布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可以自主议价,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资金兑付方式,即已经确定的补贴对象全价购机后,凭有效购机发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含乡镇农机站,具体在县或乡镇由各县自行确定。下同)申请补贴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完成补贴资金兑付申请受理、审核和购机核实后,定期汇总并形成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接到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或农民合作社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自愿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同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见附件1);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购机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并向已经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补贴通知书》)。定期汇总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分别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单位备案。
(二)实施购机
购机补贴对象持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补贴通知书》,在1个月内从市、县公布的《2014年大连市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直接补贴供货生产企业单位名单》(以下简称《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单位实施购机(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供货单位要及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并提供《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同时必须如实将补贴机具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并完成购机发票扫描录入程序。过期未完成购机的补贴对象,按自动放弃购机补贴处理。无《补贴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三)机具核实
完成购机的补贴对象需持《补贴通知书》原件、《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原件、有效购机发票(必须为《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企业所开具)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的一卡(折)通账户(或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等材料,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将已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到相关村(村务公开),公示期为7天,同时开展对购机补贴对象实际购机情况的核实确认工作,出具并存档核实情况证明。
本着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核实质量、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提倡各区市县实行定时定点的核实方式。即各区市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每月的指定工作日内,在指定地点统一进行补贴机具的核实、上牌工作。 
(四)补贴兑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于当月15-20日送达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做好购机补贴材料归档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在当月月底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送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明细和进度情况通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有关信息录入和统计上报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各区市县要依据本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机械化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实施。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种植、畜牧、渔业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要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审核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精神,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开展先购机再申请补贴试点。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市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一视同仁,不允许差别对待。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不享受补贴的农民。
各区市县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同时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实效。
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价格较低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3)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农委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继续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抽调力量组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农机购置补贴稽查队伍,对补贴工作进行核查。县级稽查人员负责对辖区内补贴机具进行全面的现场核实,市级核查人员负责对全市进行抽查监督。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4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委及市财政局,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将全市实施情况总结后上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七、有关要求
(一)因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已有了重大调整,我市2010年印发的《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流程图》的通知(大农发〔2010〕81号)、《关于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标准的函》(大财农〔2010〕358号)文件已不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现予以作废。
 (二)各区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将下列材料于6月10日前分别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各一式两份)备案。
1.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农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2.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农机化主管部门上报);
4.购机后农民使用情况抽查核实办法(财政、农机部门联合上报)。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参考格式);
3.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
4.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附件1
 
 
 Ⅹ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县农机局(或乡镇农机站):
本人承诺真实购买国家补贴机具,保证提供的一切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绝不顶替他人购买国家补贴机具,绝不与不法人员串通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按规定办理牌证、喷涂机具编号、人机合影等手续。如违反以上承诺事项,本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购机方式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参考格式)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联系电话(手填):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台)
财政补贴金额(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合计
中央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日至      日期间购机,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本通知一式三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4.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                                              
 
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签字(手印)                 
日期:                      日期:                         日期:     


附件3
2014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注:含农户、合作社等所有补贴对象。


附件4
 
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政策宣传

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向所辖区域内农民宣传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农业部、财政部及我市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等新政策和规章制度,让农民充分了解、掌握相关政策。
购机申请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自愿申请,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含乡镇农机站,具体在县或乡镇由各县自行确定。下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审核无误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向补贴对象开具补贴指标确认书,并向购机者讲解补贴政策内容,告知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实施购机
补贴对象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在1个月内从《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单位实施全价购机。供货单位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录入补贴机具对象信息,出具发票(机打发票)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
申请补贴
补贴对象购机后携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卡(折)通”账号或组织机构账号等(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者还需携带机械出厂合格证),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补贴机具核实和资金结算。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开展机具核实确认并为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者办理牌证。
补贴公示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公示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到相关村(村务公开),公示期为7天。
发放补贴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于当月15-20日上报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在当月月底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送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建立档案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对结算后的购机者购买的农机具,按要求建立补贴机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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